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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枣庄市重性精神疾病双向转诊工作制度
来源:
枣庄市精神卫生中心(枣庄市立第二医院)
日期:
2022-09-15 09:54:46
点击:
2396
属于:
规章制度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
7
年版)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
8
年版)的工作要求,在医联体内
完善全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精神病人双向转诊制度和转诊流程,
给全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双向转诊治疗绿色通道,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监测“哨点”和精神专科机构医疗技术优势,做好辖区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康复指导工作,完善全市精神疾病防治网络,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和流程。
一、双向转诊分类
分为上转和下转。
(一)上转
是指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乡村卫生室、学校、村(居)委会、街道、派出所、民政、残联、企事业单位等机构转诊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二)下转
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防机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患者信息转至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卫办精防兼职医生处,将患者纳入社区管理。
二、转诊对象
患有精神疾病的枣庄市常住人口。
三、转诊疾病的种类
(一)上转种类
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急性发作期的患者
2、应急医疗处置需要住院的患者;
3、在下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治疗有困难的患者;
4、病人或家属要求住院治疗的患者等其他需要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
(二)下转种类
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综合医院精神科住院好转后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四、转诊指征
(一)上转指征
1.各类精神疾病的急性发作期,如严重的幻觉、妄想、兴奋、躁动、思维紊乱的患者;
2.有暴力攻击或明显自伤、自杀行为的患者;
3.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疾病诊断不明确者;
4.治疗过程中出现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毒副反应;
5.在家维持治疗效果不好,病情复发或加重的患者;
6.病人或家属要求门诊或住院治疗的患者;
7.家庭监管无力需住院治疗的患者;
8.“关锁”的精神病患者。
(二)下转指征
1.诊断明确,仅需门诊治疗不需住院或病情较稳定者。
2.患者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治疗出院后,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需管理的病种,需进行社区跟踪随访、教育康复者。
3.主要精神症状控制,愿意参加社区康复活动及职业康复训练的康复者。
五、工作要求
1.坚持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选择权。
2.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设“转诊服务台”,负责转诊精神病患者的导诊工作,实行优先就诊和优先安排住院。
3.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防科负责转介病人的协调与联络。
4.对转诊不合作的患者,应尽量争取家属的支持,必要时与街道残联、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和患者单位联系,协助转诊。
5.患者表现暴力、攻击、冲动、伤人或自伤,有肇事肇祸倾向时,可联系辖区派出所协助转诊。
五、联系方式:
医务科:8076238 防治科:8076226
专家介绍简医院官网“专家简介”。
附:转诊单
枣庄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双向转诊流程图
防治科
上一:
健康教育制度
下一:
首诊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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