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枣庄市《关于贯彻落实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规定,报销政策调整如下:
(一)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的,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600、8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自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置起付标准。自2024年1月起,将职工住院(包括与住院合并计算的门诊慢特病,下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0万元。
(二)统一职工医保乙类药品(不含国家谈判期内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国家谈判期内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将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用耗材纳入支付范围,按照价格进行分类管理,单价在1000元(不含)以内的医用耗材,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其中集采非中选的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单价超过1000元的医用耗材纳入高值医用耗材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集采中选的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零。符合医保规定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
(三)规范统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政策。生育医疗费待遇主要包括住院分娩医疗费、产前检查费、引(流)产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以及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生育一孩、二孩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生育三孩的,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2)参保人住院分娩医疗费以外的其他符合规定的住院生育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
(3)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四)自2024年1月起,按照统一待遇、规范管理、委托经办、降本增效的原则,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病保险统一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主要用于补助职工住院超出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经职工医保按规定报销后年度个人累计负担超出一定数额的部分以及其他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
二、根据枣庄市《关于转发《进一步优化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普通门诊报销政策调整如下:
(一)降低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门诊费用,起付标准降至6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400元、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维持不变。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对年度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3500元,退休人员为4500元;对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补助资金支付,支付限额为1000元。
(三)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费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支付比例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80%、70%和60%,退休人员相应再提高5个百分点。
上一条: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 下一条:就诊须知 |